濮陽招商引資網訊: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對外開放水平,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吸引國內外客商來濮投資興業,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濮陽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外來投資主體在我市城市規劃區內,投資的符合國家、省產業政策和我市產業發展方向的工業項目、三產項目(房地產項目除外)、現代農業項目等;市內現有企業進行聯合重組、擴張規模、技改提升等,新增固定資產投資達到外來投資相應條件的,視同新引進項目,享受同等政策。
第三條 對外來投資項目優先給予要素保障
1.優先安排建設用地,在環境容量、電力供應等資源配置上,優先予以保障。
2.工業項目用地,可采取出讓、租賃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在遵循國家土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和保本原則的基礎上,參照評估價格確定土地出讓底價。
3.三產項目(房地產項目除外)用地,實行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對于投資規模大、輻射帶動能力強,且自持經營部分不低于70%、經營年限不低于20年的商貿、物流項目,視情況由受益財政以相當于土地收益部分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支持項目建設。
4.投資城市公共基礎設施、非營利性教育設施、非營利性體育設施、非營利性醫療衛生設施、非營利性社會福利設施等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項目,可按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四條 對外來投資項目給予獎勵扶持
1.對于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以及畝均投資強度達到要求的工業項目,由受益財政獎勵一定資金,專項用于支持企業基礎設施建設。固定資產投資額達到3億元及以上的項目,按其固定資產實際投資額的2.5%給予獎勵;5億元及以上的項目,按其固定資產實際投資額的4%給予獎勵;對10億元及以上的重大項目,實行一事一議。
2.固定資產投資額達到3億元及以上的工業項目,達到5億元及以上的第三產業項目(房地產項目除外),達到3000萬元及以上的現代農業項目,以及單體項目投資總額達到6000萬元及以上的循環經濟、資源綜合利用、高新技術產業和環保項目,自企業投產或投用之日起,按照等同于企業實際繳納的所得稅地方凈留成部分的額度,前3年由受益財政全額獎勵企業,第4—6年由受益財政按50%獎勵企業。
獎勵扶持政策兌現程序:項目在建期間的獎勵,項目開工建設后,由項目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由招商引資主管部門牽頭,財政、發改、住建等部門參與,對項目投資規模、開工情況進行認定,符合條件的,即可兌付獎勵資金的50%;項目建成經審核認定后,兌現剩余部分獎勵資金。項目建成投產后的扶持,由項目單位提出申請,由招商引資主管部門牽頭,財政、稅務部門參與,對企業納稅情況進行認定后,逐年予以兌現。
3.工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達到3億元及以上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財政收入部分免征25%;5億元及以上的免征50%;10億元及以上的,以及單體項目投資總額達到6000萬元及以上的循環經濟、資源綜合利用、高新技術產業和環保項目免征100%。固定資產投資額達到3億元及以上的,免收購置生產經營用房交易手續費和綠化費。
4.對所有涉及外來投資企業的收費項目,凡國家、省有明確規定收費幅度的,均按低限征收。在本市辦理各種證照除收取工本費和代省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
5.外來投資企業享受本市結構調整資金、財政科技投入資金、中小企業擔保資金等涉及企業的優惠政策,同時,積極支持外來投資企業爭取享受國家、省涉及企業的相關優惠政策。
第五條 世界500強、國內500強和行業領軍企業投資的重大項目;企業總部項目;列入國家高新技術產業名錄的項目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規模大、有利于形成產業集群的重大項目;國外資金投資的重大工業項目;有重大引領作用的商貿、物流等第三產業項目(房地產項目除外),在不違背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前提下,實行一事一議,給予更多優惠。
第六條 對引薦單位和引薦人員給予相應獎勵,獎勵對象為第一引薦單位和第一引薦人
1.成功引進市外資金工業項目的單位,視投資規模由受益財政給予獎勵,用于彌補前期招商經費支出。成功引進固定資產投資3億元及以上的項目獎勵15萬元;引進5億元及以上的,獎勵30萬元;引進10億元及以上的,獎勵50萬元。
2.公職人員引進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及以上的市外資金工業項目,由受益財政視投資規模給予適當獎勵,并視情況給予評先、記功等獎勵,符合條件的,優先提拔重用。
3.非公職人員引進固定資產投資3億元及以上的市外資金工業項目,由受益財政按外來投資實際到位額的3‰獎勵引薦者,最高獎勵額不超過300萬元。
4.項目引薦單位和引薦人認定。項目建成后采取三方認定的方式進行確認:一是由項目投資方出具書面意見;二是項目所在轄區招商引資部門出具確認意見;三是由招商引資主管部門牽頭,發改、住建、財政部門參與,對項目資金到位、建設進度等情況進行認定,出具認定及獎勵意見報市政府審定。
第七條 對外來投資項目提供全方位服務與權益保護
1.對外來投資項目實行行政服務大廳“一站式”代辦服務;進入產業集聚區的項目,可委托產業集聚區代為辦理,限時辦結;需上級部門審批的,相關部門盡快上報協調審批,招商部門全程協助辦理。
2.凡來我市投資的外來投資者,其子女在入托、入學、就業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對在我市投資重大項目或為我市招商引資做出突出貢獻的非濮陽籍人士,經市政府批準授予“榮譽市民”稱號。
3.對外來投資企業,嚴格控制各種檢查,對亂檢查、亂攤派、亂罰款和亂收費的,追究單位直接責任人、分管副職和“一把手”的責任。
第八條 享受本《辦法》優惠政策的項目,不包括項目中的出售、轉讓部分,如房地產項目、城市綜合體中出售的商場、門店等。國家、省政府政策性投資項目,以及引進資金屬我市企事業單位銀行貸款的等不適用本《辦法》。屬委托招商并獲取中介傭金的,以及招投標項目不適用本《辦法》。
第九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引薦者和外來投資者,一經查實,追回全部獎金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或黨政紀律嚴肅處理,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濮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濮陽市招商引資優惠辦法(試行)的通知》(濮政〔2011〕65號)同時廢止。市政府以往發布的其他文件涉及內容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