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外國投資者實行國民待遇。除了在自由經濟區注冊的外資企業(見本《指南》有關自由經濟區章節),其他外資企業一般情況下不享受稅收優惠;
3-對投資性進口商品(如外資企業用于生產的機器設備)免征進口關稅;
4-對外國投資不得歧視。外國投資者在吉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可在吉境內獨立自主進行投資活動,其財產、投資及合法權利受到吉法律保護;
5-外國投資者可自由支配一切合法所得,可將在吉經營所得利潤及人員的工資收入自由匯往境外,且數量不受限制;
6-外資企業依法享有充分的經營自主權,吉政府部門不得隨意干涉外資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國家稅務部門每年只能對企業進行一次檢查);
7-凡在吉政府鼓勵投資的優先發展領域進行投資、以及在吉國家發展規劃項下對特定區域進行投資,均可根據吉現行有關法律規定對投資者給予相應的優惠(優惠內容未做具體規定。見吉《投資法》 第二章第4節第7條);
8-在吉政府對投資法、稅法和關系到國家安全、公眾健康及環境保護的法規進行修改或補充的情況下,外國投資者有權在上述修改或補充生效之日起10年內自由選擇對其自身最為有利的適用法規條款。即外國投資者可以根據自身利益的需求,在原有法規和修改后的法規之間進行自由選擇;
9-在吉法律對自由貨幣在其境內外的流通實行限制的情況下,外國投資者不受其限制。如對外國投資者實行此種限制,則必須以防止洗錢交易的法規為依據;
10-外國人有權在吉購置不動產,但無權取得土地所有權(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權)。外國自然人無權在吉購置住宅,但在吉注冊的外國法人可以按規定程序購買住宅。